/-->苏州市政府制定下发《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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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政令统一和畅通,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依法行政,12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除政府规范性文件外,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凡是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及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部门着重从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与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等7个方面进行审查。
《办法》还强调,如部门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目录,或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决定和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处)
(qibin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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