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简报 第十一期(总第183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   20041130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从三个方面

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

▲省政府法制办来我市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

▲昆山市行政审批工作提速增效出新招

▲沧浪区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市交通局明确对31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简讯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从三个方面

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

 

1122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提出从三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1、一着不让抓好当前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一是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立法任务。对立法计划项目还没出台的,要抓紧时间争取早日出台;对已经出台的政府规章,要进行实施情况评估,以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二是继续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针对近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指导、规范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三是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有关依法行政理论研讨和文章征集工作。

2、深入调研,认真谋划明年的各项工作。深入基层,加强调研,通过广集各方意见和信息,结合本市的实际,认真制订明年工作计划。一是科学确定明年的立法项目。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科学制订明年立法计划。二是全面启动《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认真部署、落实《行动计划》第一年工作任务,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打下基础。三是围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扎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3、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是从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制订市政府法制办工作规则,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二是结合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首问负责制,争创学习型、服务型机关。三是挖掘潜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亲民、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

(综合处)

 

 

省政府法制办来我市检查行政许可法

贯彻实施情况

 

1123日至24日,省政府法制办检查组在孙如林主任带领下,对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省检查组听取了吴江市政府、苏州市政府和市工商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汇报,深入吴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吴江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实地了解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查看行政许可的资料台帐以及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流程。

检查组对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加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以及宣传、学习培训、清理等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等制度表示赞赏;对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检查督促以及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鼓励。

下一步如何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省政府法制办孙如林主任明确指出,下一步全省各级政府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点要放在具体操作程序方面,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性条件要清除,对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要积极寻求解决思路。

(行政执法监督处)

 

 

昆山市行政审批工作提速增效出新招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昆山市牢牢抓住“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这条主线,结合行政效能建设,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各项制度规定,围绕不断提升政府服务、监督、管理水平,在便民便商方面采取新举措,简化办事程序,行政效能建设取得明显了成效。一是通过会同工商、城管、环保、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沿街开店”等事项的审批流程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二是淡化事前审批,强化跟踪服务,严格事后监管,进一步扩大了“告知承诺制”的受理范围。如市卫生局对企业卫生许可证等23项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其中对注册资金大于500万元的5类企业在服务对象作出承诺后3个工作日内颁发临时许可证,对投资额较小的5类企业在服务对象作出承诺后当场发放卫生许可证,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方便了群众。三是实行部门之间联合办证合并审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国、地税窗口于118日起试行税务登记“两证合一”制度,所有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只需备齐资料至中心税务窗口,当场就可拿到同时盖有国、地税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登记证。国、地税实行联合办证后,在新办和变更税务登记上实现了“统一证件、统一资料、统一程序、统一收费、统一软件”五个统一,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广大的企业带来了更加快捷和便利的服务。四是逐步扩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驻率。目前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驻率已达到86.1%,最近,市政府组成人员会议上又提出“将所有符合进驻条件的许可事项(包括年检、年审项目)全部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要求。据初步统计,全市共31个部门有年检、年审项目100个。下一步将根据“能进则进”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年检、年审项目逐一对照、核实,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符合进驻条件的年审、年检项目全部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

 

沧浪区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升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政府,1110日,沧浪区政府组织20多个工作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人旁听了一起某药品生产厂家诉市卫生局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这些部门的一把手纷纷表示,这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通过旁听,增强了他们的法制意识,使他们对依法行政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对规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沧浪区政府法制办)

 

 

市交通局明确对31项轻微交通

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树立交通执法良好形象,近日,市交通局下发文件要求对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当事人及时纠正的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免于行政处罚。

文件具体规定了公路、航道、运管、维管、客管和海事等六个管理领域的31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如: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路政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非故意轻微污染公路路面能及时纠正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能及时报告并足额予以赔偿的;非故意侵占、损害航道及航道设施,且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当事人及时纠正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初次发现并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毁坏、污损、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船舶悬挂轻度污染、破旧轻微的国旗,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等等。

(市交通局)

 

 

  

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档案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苏钢集团、建设集团、工投公司等近30家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国有集体企事业档案是企事业单位全部活动记录和凭证,是单位生产和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从检查中看,绝大多数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对档案处置工作很重视,都积极组织和实施改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的处置工作,有专职领导分管负责、专人管理,并分块进行了集中管理;不少破产企业还专门留守人员负责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但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如已集中的档案如何加强规范管理,以确保其安全;一些单位对改制前的档案集中管理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行政执法监督处)

 

★日前,由常熟市委书记杨升华作序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必读》举行首发式,首批4000册赠书送到辛庄镇10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该书是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检、质监等11个部门共同编写的实用法律手册,旨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引导企业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依法防范经营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熟市政府法制办)

 

★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市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11月上旬,市城管执法局在市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中组织开展了“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岗位竞赛活动之一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市局直属执法大队的308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考试。从考试组织情况来看,这次考试在考场设置、监考安排及考场纪律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参考人员都能认真答卷,按时完成答题,表现了良好的考纪、考风。此次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既是年度执法人员一次常规业务考试,也是对岗位竞赛活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验收,对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

 

★青岛市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近日青岛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况及比例。1、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每年的第一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3、按比例出庭应诉制度。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的应诉件数,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建立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行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综合处摘编)

 

 

 
(qibin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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