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第8期(总第44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8期(总第44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5年8月20日




目   录

领导讲话
阎立同志在市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的扶持政策专项整治方案和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8(Total 44)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ugust 20,2005


Contents
 Leader's address
Address by Comrade Yan Li at the Sixth Plenary Session (Enlarged)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Local regulations
Measures Adopted by Suzhou Municipality to Implement the Law on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Eliminating  the Regulations of Management of Roads and Traffic in Suzhou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ublishing the Average Trading Price of Common Housing in Urban Districts and Related Matter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Oversight and Management of City-owned Asset Operational Companies of Suzhou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National Land Resources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urther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ealth Service in the Communities Across the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 of Act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Examining Enterprise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Putting Them on Records in Jiangsu Province and the Catalogue of Investment Projects Reviewed and Approved by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Plan of Building Suzhou into A City of State Ecological Garde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lan of Preventing Geological Hazards in the Year 2005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Opinions of Supporting Policy, Plan of Special Rectification as well as Oversight and Management of Processing and Sale of Bean Curd Product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rial Management of Protection of Yangcheng Lake Hypercrab as Native Origin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阎  立  同  志
在市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工作交流会,也是一次部署动员会,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完成今年政府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的世纪,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国家间、区域间竞争更加激烈。在新的形势下,发展环境如何越来越成为决定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的主要因素,也构成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就发展环境来说,首要的就是体制环境,而体制环境的关键又在于政府的服务怎样,行为是否规范,效能高不高。改革开放20多年来,苏州能够抓住发展乡镇企业和开放型经济的机遇,靠的就是“四千四万”的服务精神和“亲商、安商、富商”的服务环境。近年来,国内许多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体制方面动作很快、力度很大,目的就在于构筑体制优势,优化发展环境,增强综合竞争力。当前,苏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高平台上的新一轮发展和慢进也是退的新一轮竞争,尤其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创政府服务的优势、依法行政的优势、勤政廉政的优势,争取主动,抢抓先机,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
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改进政风行风,取得了明显成效,苏州的政府服务水平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各级政府在机关作风、行政效率、服务创新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最近召开的市委九届九次全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同志也深刻指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并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促进政府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要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把政府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调整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监管机制和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加强对取消及调整后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做到把政府该管的事坚决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着重在扩展功能、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提高效率上下功夫,更好地为群众、为企业、为基层服务。抓紧研究出台规范社会团体发展的有关意见,按照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要求,在培育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
二要切实改进政风行风。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是衡量一个部门政风行风好坏的唯一标准。我们要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大力气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要深入开展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认真组织各类企业和广大市民评议政府部门、窗口行业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并根据评议结果,加大奖惩力度,促进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要以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抓好机关效能建设,抓紧出台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健全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绩效标准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效率。要以争创服务型部门、服务型处室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优争先、建功立业”活动,进一步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激发全体公务员奋发进取、奋勇争先。
三要加快建设电子政府。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政府建设已经成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好公共信息亭,确保年内实现政务信息的网上公开,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要增强网上服务功能,争取年内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入驻部门80%的审批项目做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并实现与各县级市网络的互联互通。要抓紧构建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全过程控制和即时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步伐,扩大政府服务网络,便于市民就近获得优质的政府服务。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去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法治政府。围绕这一目标,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于法有据,合乎程序。
一要完善决策程序。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由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制定出台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化。
二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确定的今年立法计划,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核工作,高质量完成全年立法任务。起草、审核法规和规章草案时,要在如何确定科学的制度与机制上下功夫,妥善处理政府与公民、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由立法为主向立、改、废相结合转变,通过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定期清理、周年实施情况评估等制度,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从体制机制入手,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为核心,依法核准、界定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要继续抓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提高执法效率;同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开拓综合执法新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等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既要严格,又要文明,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体现人文关怀,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要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和审理好行政复议案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要抓紧制定出台《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程》及其考评办法,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依法信访和人民调解制度,探索建立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法律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
三、推进清廉政府建设,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关于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5月份召开的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已经作了全面部署,这里我再强调三点。
一要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率先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要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要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健全论证与公示程序,对工程类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面向市场公开招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清产核资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开展竞争性工业用地公开交易试点,努力从制度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要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政府工作面广量大,每项工作都与群众密切相关,牵涉到千千万万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竭尽全力为群众办好每一件事,千方百计解民之忧、帮民之困,尤其要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感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实惠。要深入治理乱收费现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保障苏州率先发展的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纳入工作全局,确保认识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抓紧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加强自身修养,端正人格品行,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推进创新型政府建设,创新政府工作思路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苏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前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发展水平均位居全国前列。苏州已进入到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后期过渡的重要阶段,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互动并进的新时期。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新一轮发展中还面临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等。这些问题是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与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和外延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有关。苏州要破解这些难题,实现在高平台上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对原有的发展模式、增长方式进行反思,并尽快走出一条新的路子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把创新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始终,力求用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抓好各项工作特别是经济工作。当前,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一是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特别是经济总量扩张到一定规模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更是离不开科技创新。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和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国各地都在实施新的发展战略,日趋激烈的竞争焦点主要集中在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技进步上。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断增强苏州的综合竞争力。要认真思考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克服科技创新能力相对不足,高层次人才相对紧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薄弱环节,缩短与先进城市的差距,增创新优势,实现新突破。今年我市工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要达到5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要达到6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率要达到38%,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重要达到1.5%,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创新思路,细化措施。例如,如何完善相关政策,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如何搭建平台、搞好服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何借助上海的优势,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如何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等等,都要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
二是促进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体现着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结构,从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到以工业经济为主体,再到以服务业为主体是必然趋势。目前我市的产业发展还不协调,特别是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0%左右的水平。这反映出苏州由投资拉动并在对外开放中快速发展起来的制造业,要强于开放相对滞后的服务业,同时也反映出苏州作为中国的一个制造业基地,虽然推动了GDP的增长,但由于“两头在外”的发展模式,没有带动服务业的相应发展。最近,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我们一定要结合苏州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大力促进服务业的跨越发展。要认真思考随着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在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需求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新办法、新路径。开放型经济是苏州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和港澳台资本大量进入,促进了我市制造业的发展。国际资本为什么纷纷看好我国尤其是包括苏州在内的长三角地区,除了中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外,主要看中了我们价格相对低廉的资源和劳动力以及巨大的市场。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国内市场逐步融为一体,同时我们还面临着日益加剧的资源紧缺的矛盾,劳动力成本乃至整个商务成本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最近人民币升值后,成本上升的压力更大。面对这些新的情况,我们要认真分析对苏州经济所带来的影响,研究如何改进对外贸易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创新招商引资思路,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分工、合作与竞争,进一步增创开放型经济的新优势。
三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苏州自然资源匮乏,主要生产性资源绝大部分需要从市外购进,随着外来人口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均占有指标将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警戒线”之下。我们只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类资源,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研究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积极探索建设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有效途径。例如,如何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如何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明确未来一段时间内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存量,并提出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有效办法;如何健全水资源开发、管理与保护的法规规章体系,制定保护和利用规划,节约利用水资源;如何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进行节能和合理用能论证,从源头上抓好节能工作,并加大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利用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如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强水资源的综合治理,推动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如何有效促进能源、原材料的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探索建设循环经济型城市,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总之,我们要积极思考、勇于创新,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苏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现在全年发展的目标十分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非常清楚,关键就在于抓好落实。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要把抓落实作为一种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要围绕目标抓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切实将市委的决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办法和措施,一件一件地落实到位,一项一项地圆满完成。要创新方法抓落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理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创新实践,特别要注重保护好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决好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要优化服务抓落实,主动把服务的关口前移,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切实为群众、为企业排忧解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求我们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肩负的历史使命,振奋精神,勇于拼搏,真正把现实的压力转化为发展的动力,把精神的优势转化为发展的优势,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5年6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利用国有文物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每年6月28日为本市文化遗产保护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养、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调整。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公布并编制保护规划。 
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经市文物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有保护价值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控制性保护街区、村镇,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公布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登记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四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的七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三十日内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在进行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设立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收藏单位要求变更核准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区分等级。一、二、三级文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三级文物也可以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陈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鼓励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上述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第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对不再收藏的文物,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转让给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公开拍卖。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的珍贵文物交换、转让的,应当报核准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除外。 
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设立文物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文物经营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经营下列文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项所列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1949年以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第二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销售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识;销售时,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瑕疵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理不再收藏的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
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府〔2005〕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办发〔2005〕26号,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55号,市政府苏府〔2005〕6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要求,市房管、财政、地税、物价等部门依据市区商品房销售情况,按区域、区位和类别分别统计测算,研究确定了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现予以公布如下:
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
(一)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地区):7800元/平方米;
(二)环古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护城河以外地区):5280元/平方米
(三)吴中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4500元/平方米;
(四)吴中区其它建制镇地区:3900元/平方米;
(五)相城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3800元/平方米;
(六)相城区其它建制镇地区:2800元/平方米;
(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包括原娄葑镇地区):5795元/平方米;
(八)苏州工业园区其它建制镇地区:4500元/平方米;
(九)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4725元/平方米;
(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其它建制镇地区:3615元/平方米。
二、关于征收新建商品住宅契税时间认定
征收新建商品住宅契税,以商品房交易合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2005年5月31日前登记备案的,按原口径征收契税;2005年6月1日起登记备案的,按市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口径征收契税。
三、关于征收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的起算时间
2005年6月1日起,按市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口径征收个人出售住房的营业税,出售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利与职责,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国资委授权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市国资委批准其章程。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三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五)由市国资委规定并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三)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国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五)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行为;
(六)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他内容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第六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市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市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与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公司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是指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让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包括股权)的行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转让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并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进行。具体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中央、省及本市辖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市国资委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收益属市政府所有。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集中使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体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执行市收益收缴办法的规定,其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
第九章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收益,或者违反规定不按期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委托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5〕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 12号)和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 82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上来,服从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4〕82号)规定,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以下几点: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二)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关系暂维持原状不变。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要实施房、地分设,分设后的国土资源分局原职级建制不变,领导干部按原建制职级相对应的规定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省政府办公厅〔2005〕58号文件明确:“从2006年起,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计划在省单列。园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体制不变。”
(三)各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城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各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以苏编发〔1995〕60号文件明确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定编,实行总量控制。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各县级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城区3个分局的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编制关系暂维持原状不变。
(四)各县级市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现已设置的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维持不变,现设置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国土规划局的统一改为分局,将国土资源管理之外的职能实行分设,分设后的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吴中区、相城区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国土资源所,业务隶属于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任、副主任经一定程序后由市政府任命。各县级市可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模式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核定编制,人员先从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调配。为加强各级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切实经营好城市土地资产,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和规范用地的法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和县级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六)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县级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级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除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统一发证,严禁擅自供地、超计划供地。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依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各县级市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区分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各县级市及吴中、相城、高新区.虎丘区分局,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所需人员从国土资源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调整充实,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这次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当前各地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土资源系统的事业单位改革要与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改革。各地要从有利于理顺国土资源系统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这个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统一步骤,协调一致,编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各地政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5〕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事业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国民健康服务、为苏州的“两个率先”服务,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快发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城乡统筹、整体推进,预防为主、为民惠民”的方针,加快推进卫生服务的重心向社区下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阶段目标是:
1.2005年目标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95%。
——每千居民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3人;每万居民配备全科医师1人、社区护士0.5人,预防保健人员1.5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中级职称中医师1人。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率达10%;启动规范化培训。
——启动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培育一批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试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1000张,启动居家护理和康复。
——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比例达60%以上。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5%,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开设家庭病床10000张;启动签约式服务和家庭医生制度。
2.2007年目标
——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97%。
——每千居民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4人;每万居民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2人,预防保健人员2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中级职称中医师1-2人。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率达到35%;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普遍推行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构建全市社区卫生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各市(县)、城区建立一所护理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3000张,居家护理(康复)服务逐步规范。
——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诊比例达70%以上;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50%,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开设家庭病床30000张;签约服务率达60%,家庭医生拥有率达10%。
3.2010年目标
——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覆盖率达到99%以上。
——每千居民配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4.5人;每万居民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4人,预防保健人员2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中级职称中医师2人;部分机构拥有康复医师、心理咨询医师、社区老年护理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经岗位培训获得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资质的人员达8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1名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可为家庭提供网上服务和咨询。
——市和县级市各建立1所以上大型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全面落实辖区居家护理、康复服务。
——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得到全面落实,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开设家庭病床100000张;签约服务率达80%,家庭医生拥有率达20%。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科学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各市、区要根据印发的《苏州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5~2010年)修订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规或工作计划,认真加以落实,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总体协调工作。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卫生部门研究制订护理院(站)等专业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实际居住人口规模与需求,重点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或每3~5万人举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年内,各市、区全面完成第一个率先目标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任务。
(五)坚持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的格局。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六)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原则上,中心、站的业务用房应由所在地政府支持解决。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农村村镇合并、征地拆迁户集中居住小区,按每5万左右居民留置1000-15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用房,用于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级规划部门预留公益性用地,由各市、区负责投资建设;每1万左右居民留置3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用房,用于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列入规划后,由开发商建设,由各市、区负责按建安成本价购买。所在镇(街道)、村的出资比例由各市、区自定。对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由市财政部门按面积标准和核定的建安成本价,从市区土地拍卖收益中列支建设资金,由三城区政府负责建设和购买。
城镇建成区需要新建中心和站、但无法列入相应小区建设规划解决业务用房的,由各市、区政府负责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其中,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的改扩建工程,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目前中心(站)租赁的业务用房,产权属于公有的,各市、区政府按照公益性用途,参照房管部门制订的标准,确定租金价格;产权属于非公有的,各市、区政府参照经营性与公益性不同用途之间的租金差额,中心和站分别按10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实施租金补贴。其中,所在镇(街道)、村的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功能,合理分工,加强协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 “六位一体”功能的主体,并接受卫生部门的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向医院模式发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市及各市要确定1家综合医院作为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康复等项目的业务指导,各级疾控、妇保、计生机构要加强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
(八)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大对城乡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市区要进一步健全以公惠医院为主体、协作机构为补充的医疗救助网络。各市要本着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有条件的二、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要积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持和捐赠。
三、着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苏州大学、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等医学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逐步建立高等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的制度,加快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步伐。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市及各市分别确定1家综合医院承担社区医护人员临床进修学习的任务,确定疾控、妇保等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重视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卫生服务流动。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副高级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工作的制度。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稳步推进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中心(站)负责人的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全员合同聘任制,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对新进人员,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接受劳动监察,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间、按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和家庭病床制度。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稳定有序、良性互动的双向转诊关系。区域医疗中心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同时,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有序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提供跟踪服务。各级卫生部门要科学制定双向转诊的临床诊断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双向转诊的有序开展。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和病情的适应症,鼓励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居家养老护理等上门服务。
(十二)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团队。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的会计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通过试点,推行效益和人员收入与药品和检验收益分离的机制,引导中心(站)和人员把精力放在“六位一体”的服务上。严格规范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倡导诚信服务、廉洁行医。从2006年起,对于经过规范考核、连续两年不能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或所在社区居民代表满意率达不到8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部门应解除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实行退出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使用药品范围、药品存储条件、及药械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重视药剂人员的配备,加强岗位培训。卫生部门要尽快选择试点,逐步建立起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制度。
(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备中医师,开展中医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十五)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扶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逐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六)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常住人口)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2005年不低于8元/人,到2010年不低于20元/人。其中,所在镇(街道)、村的经费承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对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市和三城区各按50%比例承担。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调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将增量部分重点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将各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10%投向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重点用于基础建设和人才培训。同时,落实“费随事转”等相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专项任务的完成。三是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项目。
(十七)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的采购机制。各级发改、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要根据各地社会发展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界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明码标价、予以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并会同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保、计生、药监、物价、民政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考核组织。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评估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和相关专家的作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卫生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提出详实的预决算方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以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八)逐步完善医保政策。各级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门诊、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左右。鼓励各市、区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费用预付制的试点,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十九)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的公示工作,执行结算清单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物价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拟开展的特需服务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十)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由各市、区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对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十二)实行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发改、财政、社保、物价、药监、民政、计生、国土、规划、建设、人事、教育等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典型。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各级政府要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
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投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一)我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市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市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及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和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
(二)市及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及各市发改委、经贸委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以及向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核准项目的核准请示,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三)吴中区、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延长吴中、相城区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发〔2004〕2号)精神,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至2005年底,行使与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两区的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发改局、经贸局分别向市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予以转报。
(四)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除跨市、区项目和市管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由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向市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予以转报。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局。无项目核准权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二、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备案。
(二)市管企业和跨市、区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及各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吴中区、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行使至2005年底;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
(三)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属地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根据《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划分市和各市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市管河流和跨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和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交通运输
公路:市级地方公路和跨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区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1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城建
城市供水:跨市、区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日填埋500吨以下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及其他垃圾处理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及其他房地产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社会事业
旅游: 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各市的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严格按规定执行程序、行使权限
(一)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内容(条件)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二)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核准、备案权限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权限以上项目的上报工作,不得越权、重复和交叉核准或备案。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5〕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园林和绿化局制订的《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苏州市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发展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营造最佳人居环境,把苏州市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特制定实施方案以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创建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力争2008年苏州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高,指标面广,工作量大。对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我市在多项指标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
(一)城市生态环境
1.规划部门要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2.农林部门要有效保护市域内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丰富生物多样性,确保综合物种指数≥0.5。
3.建设部门要完善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确保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50%。
4.气象部门要做好城市热岛效应监测工作,确保城市热岛效应程度≤2.5℃。
(二)城市生活环境
1.环保部门要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每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达到300天,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5%。
2.水利部门要完善供水和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达到100%。
(三)城市基础设施
1.经贸委、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公司、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别完善供热、供电、供气、通讯信息、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85%。
2.水利部门要完善供水和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确保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实现24小时供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3.市政公用部门要完善城市居民生活基础设施,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0%。
4.卫生部门要完善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医疗应急救援系统,确保苏州市万人拥有病床数达到90张。
5.公安部门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确保城市主次干道平均车速达到40公里/小时。
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市区各项指标到2008年全部达标。
(四)园林绿化建设任务
园林和绿化部门要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确保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绿地率达到38%,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2平方米,本地植物指数达到0.7。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达到85%。
根据测算,市区绿地率要达到38%的要求,需要新增绿地约410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约1441公顷。计划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各新增绿地900公顷,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各新增绿地500公顷。各区要围绕绿化建设目标,按规划分解落实,有计划、分年度完成创建任务。市园林和绿化部门要按照《苏州市市区绿色行动计划(2004~2010年)》的要求,加快建设环古城风貌工程、虎丘山西部景区建设工程、石湖景区建设工程、胥江景观工程、上镜湾动植物园工程、京杭运河(市区段)绿化景观工程、沪宁铁路防护林带工程、三角咀湿地公园等十大园林绿化工程,确保2008年前完成。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市政府与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各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加强检查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目标,按照创建要求,强化苏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完善绿色行动计划,结合绿色苏州建设,全力构建绿量适宜、分布合理、特色明显、景观优美、功能齐全、稳定安全的绿色生态系统。要发挥规划的龙头和先导作用,增强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规划控制和建设推进,确保2010年市区及各市建成区绿化率均达到38%,绿化覆盖率均达到45%,人均公共绿地均达到12平方米。
(三)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林、建设、环保、水务、市政、卫生、公安、气象、园林和绿化以及供电、供热、供水、排污、燃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要求,落实措施,完成各自责任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合作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顺利实施。
(四)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为确保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如期完成,要广开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建设投入。各级财政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多方吸纳社会资金。采取共建、捐建、认养、冠名等形式,鼓励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积极认建认养绿地,努力扩大融资渠道。
(五)广泛宣传,全面发动。为了加强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宣传,市各新闻单位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宣传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全市上下积极参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活动。要配合创建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声有色,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积极参与创建的社会氛围。

附件: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任务分解表(略)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5〕105号
各市和吴中、相城、虎丘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苏州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订苏州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近年来我市主要地质灾害发生概况
(一)地面沉降及地裂缝。地面沉降是我市平原地区分布面最广的缓变型地质灾害,损失最严重的灾种。相城区黄埭镇鹤泾地区是地面沉降重灾区,累计沉降量已达1550毫米。张家港市塘桥镇陈庄村地面沉降较剧,其中心累计沉降量已超过1000毫米。 2002年3月查实塘桥镇洞泾村地面沉降较严重,该村的迈步组东侧、徐桥组西南侧之间南北长500米、东西宽100米的区域内出现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灾害区内道路及灌溉渠道出现多处裂缝,约5.3公顷农田出现了明显地面沉降,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400毫米,且地面沉降、地裂缝仍有继续发展之势。张家港市塘桥镇、凤凰镇的地裂缝也有发展的趋势。
(二)滑坡和崩塌。主要发生在我市西部低山丘陵区。吴中区藏书花岗石料厂和渔洋山(太湖大桥附近)采矿宕口(已闭矿)由于不规范开采,存在山体崩塌隐患,目前正在治理之中。
(三)地面塌陷。苏州地区塌陷主要是人为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塌陷,其次是矿区及矿区外围的岩溶塌陷。中国高岭土公司阳西矿区,-50米以下采空区塌陷,阳山西坡塌陷面积在3000平方米,坡脚形成数个串珠状塌陷坑或塌陷水塘。 2001年和2002年,光福镇潭山硫铁矿(潭东村大亩头组)出现过岩溶塌陷。2004年7月,吴中区西山镇蒋东村岭东湾发生地面塌陷,危及民房。上述三个塌陷区目前正在整治之中。
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
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灾种为:地面沉降、地裂缝、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6~9月,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种应全年加强监测和防范。
(一)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吴中区、高新区的低山丘陵区域(见附件)。
(二)地面塌陷灾害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吴中区和高新区(见附件)。中国高岭土公司阳西矿、观山矿、高新区青山白泥矿和小茅山铜矿要严防冲浆、突水淹井事故。
(三)地面沉降灾害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我市城镇周围地区。由于多年来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范围扩大。
(四)地裂缝灾害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张家港市凤凰镇、塘桥镇和吴江市松陵镇,目前地裂缝还有发育趋势。
三、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密切注意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动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要求,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开展全省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将地质灾害发生信息通过江苏卫视发布。各地要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部署巡查和群测群防工作,有效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制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制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两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规划编制,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已确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所在地的市(区)、镇(街道)、村要落实监测责任,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因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点和危险点,由建设单位负责检查和监测,落实避让、治理防范措施。
(三)抓紧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检查和治理工作。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整治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治理步伐。汛期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开山采石的宕口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采矿企业、采石宕口(已闭矿)相对集中的西山镇、胥口镇、东渚镇、光福镇要加大检查力度,明确监测、防治责任,落实防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地裂缝存在和有发展趋势的凤凰镇、塘桥镇、松陵镇要严密监测,搞好地裂缝存在区域的危房排查、检测,确定为危房的,动员住户搬迁、撤离,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切实提高组织水平。要全面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规划、建设、市政部门要抓好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规划和因灾受损的民用、市政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水利部门要做好深层地下水的禁采、限采和封井工作,并抓好河道、湖泊、水库等周边地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交通部门重点抓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园林、旅游部门重点抓好风景旅游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公安、财政、民政、卫生、电信、电力等部门也应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和防治等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造成者负责赔偿治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责任区内,因监测责任不到位,没有及时报警或因抢险措施不到位,抢险行动迟缓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件:苏州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分布一览表(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的扶持政策
专项整治方案和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区豆制品放心工程政策扶持方案》、《关于开展市区豆制品专项整治方案》和《关于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7月25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区豆制品放心工程政策扶持方案

豆制品是市民消费量最大的加工性日常食品之一,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针对目前豆制品生产销售中卫生、检测、包装、运输以及排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政策导向和扶持上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和水平的提高提出具体措施,为此,特拟订如下资金扶持政策方案。
一、今明两年从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豆制品放心工程建设。扶持的主要内容为规范的大中型豆制品加工销售企业中的产品质量检测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包装改造、配送中心和连锁网点建设。
二、可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
2.日投料加工能力达到10吨以上。
3.实行工艺标准化生产, 产品包装化销售,物流冷链化处理。
4.具有自有注册品牌。
集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进(投)料、统一检测、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的产销中心项目优先安排。
三、按规程建立产品检测中心,由市卫生局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给予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或等量一次性补贴。
四、按环保要求建造污水处理设施,经市环保局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给予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或等量一次性补贴。
五、采用绿色包装材料进行散改包或原包装改造,经市质检局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连续两年给予每个新改包装净成本30%的补贴。
六、建设统一储存、发送和回收的冷链化配送中心,经市发改委会相关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并达到日配送量15吨以上,给予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或等量一次性补贴。
七、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个以上,其中直营店不少于60%,经市贸易局会相关部门验收达到连锁基本要求的,给予每个门店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八、上述所列扶持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九、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及兑现程序按《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方案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关于开展市区豆制品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市豆制品生产加工的卫生水平,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豆制品,决定在市区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苏州市豆制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城管局、公安局、环保局、贸易局,苏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区政府。
组长:王飏副秘书长
组员:韩卫、周满林、王锡忠、费永华、相炎、邵鹤鸣、王忠兴、陈建民、各区分管区长。
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地下豆制品加工窝点,重点地区基本消除地下豆制品加工窝点。
(二)整顿现有豆制品企业加工场所,改善加工设施和环境条件,提高豆制品行业加工水平。
(三)整顿规范集贸市场豆制品经销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豆制品行为,实行豆制品销售“送货单”制度。
三、豆制品加工厂(场)整治工作
(一)分组情况:共分三组,为吴中区组、相成区组、高新区.虎丘区组。
(二)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三)每组人员:工商部门5人、城管部门5人、卫生部门5人、质监部门5人、公安部门5人。
(四)执法车辆:各单位自带车一辆,各区政府组织搬家队卡车2辆、搬运工8人。
(五)执法内容:取缔地下无证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豆制品生产加工)。
(六)执法分工:
1.区工商局、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地下无证豆制品加工窝点进行排查登记,确定具体取缔名单和线路。
2.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依法查封,扣押生产工具、容器及运输车辆;
3.卫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者依法暂扣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4.公安部门、城管部门:依法维持执法秩序。
四、集贸市场豆制品经销整治
(一)分组情况:分七个组,每区一组。
(二)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三)人员组成:工商部门5人、城管部门5人、卫生部门5人。
(四)检查重点;城区主要农贸市场豆制品摊位。
检查农贸市场名单:
沧浪区:友谊、双塔、胥门、友联、南环
平江区:马医科、娄门、朝阳、平齐、苏站
金阊区:彩香一村、彩香二村、三元二村、三元三村、仁安
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虎丘、金屋、狮山新苑、枫津、新升
工业园区:夏园、徐家浜、梅园、联合、苏安
吴中区:苏苑、月浜、水乡、新龙
相城区:陆墓、蠡口、渭塘、相城
(五)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2.从业人员健康证;
3.豆制品送货单;
4.定型包装豆制品标识是否齐全、正确。
五、违法行为处理
(一)对无照、无证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工商、卫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户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市场对无照无证经营户清退出场,对销售地下加工豆制品或无送货单的予以警告。
(三)由各区政府将专项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市豆制品整顿领导小组,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提高市民识别优劣豆制品的能力。
专项整治具体时间由市豆制品整顿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关于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豆制品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苏州市区放心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规范豆制品加工、销售为基本思路,以群众满意、厂商满意、政府满意为检验标准,通过加强放心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提高上市豆制品的安全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豆制品经营户市场准入关管理
豆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户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经营行为管理
1.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豆制品加工企业,一般应当在豆制品集中加工场集中加工豆制品。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集中加工场以外实行定点加工。
2.豆制品实行集中(定点)交易,封闭管理,严禁一切场外交易行为。非经卫生、工商部门许可的豆制品加工企业的豆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零售市场豆制品经营户必须销售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外地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豆制品进入苏州市场应向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备案。
3.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必须建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加强豆制品生产的质量控制管理。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自检合格后方能入市销售。
4.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对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质检、卫生、工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豆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的豆制品质量进行检测。凡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符合加工、销售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
5.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散装豆制品,实行豆制品定型包装。定型包装豆制品要按国家要求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豆制品的定型包装由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监制,以防假冒。
6.豆制品批发、零售实行“交易确认单”制度。“交易确认单”系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开具的电脑发货凭证,经豆制品集中(定点)加工场(厂)豆制品入市管理人员核实加盖“入市确认章”后生效,并实行“单”随货行。电脑发货凭证、“豆制品入市确认章”由卫生、工商部门监制。
7.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凭“交易确认单”上柜销售,“交易确认单”实行经营户“每日一户一单一账”、“摊(店)前悬挂亮化”制度。
8.从2006年1月1日起,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实行冷链销售。
9.外地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抽检合格后,凭“交易确认单”入市销售。
三、豆制品生产、销售、管理环节的职责分工
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实行明确责任的分级监管模式,即在明确集中加工场(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定点加工单位、配送中心、零售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行政管理部门多方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中加工场(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的职责
1.负责对入场经营户的资格查验和日常教育工作。
2.负责对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并推行“十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设施、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加工流程、统一质量检测、统一外观包装、统一销售品牌、统一交易凭证、统一销售配送、统一原料进货、统一工作服饰。
3.按规定设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负责对场内经营户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禁止其生产、销售,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每日定时定量做好场内豆制品的检测工作。凡检测不合格的,该加工企业列为重点检测对象,并及时告知质检、卫生部门。
5.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场内豆制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6.对场内加工、批发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定点加工厂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按规定设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负责自产豆制品的质量监管。
3.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三)集中加工场内加工户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接受豆制品加工场主办单位的统一管理。
3.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四)配送中心职责
1.负责豆制品从加工(批发)到零售环节的冷链配送工作。
2.负责豆制品“交易确认单”交验工作。
3.负责豆制品零售经营户销售需求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4.负责做好配送车辆、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零售市场主办单位的职责
1.在市场内建立豆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
2.与豆制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公约,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3.负责对入场豆制品“交易确认单”的日常查单、索单、验单管理、建档工作,加强市场巡查,防止来路不明的豆制品流入市场。
4.实行消费损害先行赔偿制度,凡因购买豆制品使消费者受欺诈或权益损害的,市场主办单位予以先行赔偿。
5.积极扶持“放心豆制品”、“品牌豆制品”进场设门店(摊)交易。
6.对市场内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六)豆制品销售经营户的职责
1.对批发购进的豆制品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建立进货台账,并主动接受市场主办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要求对所销售的豆制品质量及标签做好自查工作,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及来路不明的豆制品。
3.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豆制品经营冷链化。
4.配合市场主办单位做好豆制品质量的安全管理工作。
5.对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七)工商部门的职责
1.严把豆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户的市场准入关。
2.加强豆制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3.做好流通领域豆制品的抽检预警工作。
4.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消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5.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做好经营户的诚信评比活动。
(八)卫生部门的职责
1.制定豆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2.负责对集体用餐单位、宾馆(饭店)采购豆制品的索票、索证和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豆制品行业协会的建设。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1.帮助和指导豆制品生产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并对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无标生产豆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做好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3.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豆制品的违法行为。
(十)贸易部门的职责
1.负责豆制品行业发展导向的规划、建设工作。
2.加强豆制品行业协会管理。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豆制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工作。
2.依法组织查处豆制品重大事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
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四日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指, 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有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沿湖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八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县级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养殖者提出的阳澄湖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 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原则上由县级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部门具体职能见附件)。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面积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六)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七)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三条  经营者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六条  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卖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符合相应要求的储藏条件。
(三)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取得专卖店证书和铜牌。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一、质监部门:
(一)做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
(二)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打击不法行为。
(三)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等进行监督。
二、农林部门:
(一)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工商部门:
(一)依法规范市场上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行为。
(二)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
四、阳澄湖渔政站及所属分站: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五、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一)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二)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
六、阳澄湖警务站:
(一)维护阳澄湖大闸蟹渔业生产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任命李亦农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
任命韩江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局长,免去其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局长职务;
任命华雪兴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任命谈小汶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借鉴新加坡经验办公室主任;
任命丁立新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局长;
任命叶峰同志为苏州独墅湖高等教育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任命蒋学明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监察局局长;
任命夏芳同志为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任命周旭东同志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
任命徐春明同志为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免去其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兼任的苏州石湖景区管理处(市上方山林果场)主任(场长)职务;
任命杨辉同志为苏州石湖景区管理处(市上方山林果场)主任(场长)(兼);
任命顾强同志为市政府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任命祁立春同志为市政府研究室助理调研员;
任命孙家元同志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助理调研员;
任命孙长喜同志为市民政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石寿康同志为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余迪华同志为市城市管理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丁树忠同志为市环境保护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赵仁兴同志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任命钱俊泽同志为市外事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任命邹文虎同志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任命钱辛嵩同志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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