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9月28日,《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84号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向10月份在我市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研讨会献了一份厚礼。《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围绕贯彻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致力于人口质量、人口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一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由市及各县市区、镇政府承担相应的人口与计生职责,并把侧重点放在乡镇街道。要求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国家、省级开发区应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倡导和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建立市、县、镇、村四级计生生殖健康服务体系,为育龄群众提供综合性服务,保证出生人口质量。同时,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扶助因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疾病、死亡等而导致的特困家庭。

  三是针对我市外来人口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办法》提出计划生育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属地管理范围,通过健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使流动人口能凭该证明接受计生服务;通过建立卫生部门协作通报制度,能随时掌握外来人员在苏怀孕生育情况。

  四是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以服务、奖励措施为主,引导人们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办法》规定凡领取《光荣证》的夫妇,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领取《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可领取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的报销、农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的优惠、入托(园)管理费的报销等也有不同程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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