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运用行政复议中和解、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复议中当事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日前,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下发《关于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针对因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达成和解。和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双方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并经过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对两类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案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qibin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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